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激发全市作家的创作热情,提升文学创作成果发表层次,扩大重庆文学作品的影响,推动重庆文学事业繁荣发展,参照其他省(区、市)作协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 重庆市作家协会会员(含在渝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2. 研究评论重庆当代作家作品的市内外评论家。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报刊为以下所列期刊和报纸副刊。
1. 全国重要文学报刊:《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民族文学》《解放军文艺》《诗刊》《散文》《儿童文学》《花城》《上海文学》《钟山》《作家杂志》《芙蓉》《北京文学·原创》《江南》《长城》《长江文艺·原创》《山花》《世界文学》《译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艺报》。
未注明版本的报刊,其所有版本均属奖励范围。
2. 全国重要文学选刊:《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新华文摘》。
3. 全国重要文学研究与理论批评刊物:《文学评论》《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文艺理论研究》《文艺争鸣》《文艺研究》《当代作家评论》《民族文学研究》《南方文坛》《小说评论》《中国当代文学研究》。
三、奖励方式
1. 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报刊发表或转载的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的奖励(限额内)。
2. 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选刊转载的文学作品如原刊发于《红岩》杂志,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2倍的奖励(限额内)。
3. 获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期刊年度文学奖的作品,予以该作品奖金相同金额的奖励(限额内)。
四、奖励限额
1. 在本办法所列期刊发表的长篇作品,奖励上限为3万元人民币。
2. 在本办法所列报刊发表的中篇作品,奖励上限为2万元人民币。
3. 在本办法所列报刊发表的短篇作品,奖励上限1万元人民币。
4. 在本办法所列报刊发表的诗歌,奖励上限为5千元人民币。
5. 在本办法所列期刊获得年度文学奖的作品,奖励上限为1万元。
6. 奖励金额实行年度封顶制,每位作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
五、三点说明
1. 同一作品在报刊发表后被选刊转载,以及同一作品被多刊转载,选择其中之一申报,不重复奖励。
2. 奖励作品,与市作协重点扶持等其他资助项目不得重复。
3. 奖励作品,指从2024年1月1日起刊发的作品。
六、申报办法
1. 作者在作品刊发、选载或获奖后,原则上半年内向重庆市作家协会创作评论室申报(联系电话:63302782、63302762,邮箱:cqwyzp@163.com)。重庆市作家协会会员,提供重庆市作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在渝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提供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和能证明在渝工作或居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研究评论重庆作家作品的市内外评论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 重要期刊的发表或选载成果,提供期刊原件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作品正文、稿费收入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或转账短信)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重要报纸发表成果,提供所发报纸的报头、刊发版面栏目和作品内容、稿费单(银行流水或转账短信)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期刊年度文学奖需提供期刊编辑部正式颁发的作品获奖证书、获奖金额书面证明和期刊发表作品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提供PDF或JPG格式照片,同时作品内容提供word文本。
七、附则
1. 原《重庆作家在重点文学报刊发表作品奖励办法》废止。
2. 本办法由重庆市作家协会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