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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文学奖”评奖实施细则

来  源:重庆作家网      作  者:本站    日  期:2010年4月12日      

本细则根据红岩文学杂志社2008年4月20日制定的已在《红岩》杂志2008年第3期上公布的评奖细则及评奖工作安排而制定。

一、指导思想:

红岩文学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立足重庆,面向全国,力求评出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的作品,以促进文学创作的繁荣和文学人才的成长。

二、评奖范围:

红岩文学奖,每两年一评,以奖励原创小说为主,兼及其他文学门类。参评件系《红岩》文学杂志发表的作品。

首届评奖,凡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红岩》发表的作品均可参评。

三、评奖标准:

1、文学品质。获奖作品应具备较高的文学性。注重作品的艺术追求,提倡文本的文学创新,奖励有独到境界、独立视角、独特手法,在继承文学传统、推进文学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作家。

2、思想价值。获奖作品应具有正确健康的思想价值取向。在全球化语境下,倡导中国风格和中国气象,彰显文学思考现实、烛照历史、提升人格、建设和谐社会文明的力量和作用。

四、评选项目:

红岩文学奖坚持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设以下奖项:

长篇小说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篇小说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一万元;

短篇小说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诗歌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散文随笔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报告纪实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理论批评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评奖机构:

为保障红岩文学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主办方在国内邀请著名文学评论家7名组成评奖委员会(见附件);另设监察委员会,监委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以监督保障评奖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评委会下设评奖办公室,由红岩文学杂志社办公室担任,负责具体评奖事务。

六、评奖程序:

1、推荐作品。由责任编辑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推荐符合评奖要求的参评作品。

2、产生备选作品。由《红岩》杂志主编、副主编对推荐作品进行认定后,交由评委会评选。

3、评委在认真通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书面签署评语,推选获奖作品,经充分协商与讨论,实行记名投票评出获奖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2/3票数的作品,方可当选。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评委会会同监委会作出裁决。

4、评奖揭晓。评奖结果经由投票统计、监委会审核后,由红岩文学杂志社发布并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获奖名单及获奖理由、评委名单将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评奖纪律:

1、确保评奖的权威性、公正性,红岩文学奖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推荐作品、评委名单及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评奖揭晓时予以公布。

2、杜绝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责任编辑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不正当行为。

3、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作者有亲属关系和有编辑作品参评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不进入评委会。

八、本细则由红岩文学杂志社负责解释。

2009年7月25日